羊城晚报讯 记者吴泳、通讯员毛丽婷报道:网购平台店家因违规被永久封禁而迟迟不发货,消费者的损失该由谁赔偿?近日,佛山三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该平台某公司向消费者曹先生赔偿1499元。
2023年2月,某百货店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并在甲公司平台注册小程序“某优选”。2023年2月16日,某百货店经核准注销工商登记。2023年2月18日,曹先生在小程序“某优选”百货店下单购买一瓶白酒,并支付货款1499元,但百货店一直未发货。次日,因涉嫌电商欺诈,某百货店被甲公司平台永久封禁。曹先生认为百货店存在欺诈行为,甲公司对百货店未尽合理监督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退还货款1499元。
甲公司辩称,百货店未履行发货义务,曹先生应要求百货店继续履行发货义务或退款,而不应向其主张权利。且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技术服务,也已及时对涉案小程序进行处理,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曹先生通过甲公司平台的小程序“某优选”购买案涉货物,后因该小程序注册商家某百货店涉嫌电商欺诈被甲公司永久封禁,且该商家在被封禁前已被注销,以致曹先生无法联系商家进行合理维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销售者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负有审查义务。某百货店在曹先生与其建立买卖关系前已被注销,被注销后仍在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可见甲公司对销售者并未尽合理的监督管理义务,曹先生请求甲公司赔偿货物损失1499元,合法有理,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三水法院承办法官表示,平台对商户有直接监管责任,需对商户资质和商品质量进行把关,防范不法商户和假冒伪劣商品进入,督促商户做好售后服务。如平台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则可以免责,反之,则需赔偿相应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索赔。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直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