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提前退租 房东可以不退押金吗
房屋押金是保障租赁双方权益的重要条款。如果租客提前解约,押金是否需要退还?近日,本市南开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8月,阿珍与阿强通过电子签约签订《天津市住房租赁合同》,双方约定阿珍承租阿强房屋,租期两年(2024年8月27日至2026年8月26日),月租金3680元,押一付三(季付)。押金用于抵扣阿珍应交未交的租金、费用及阿珍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剩余部分在房屋交还之日起3日内返还。
合同约定:租赁期内,阿强需提前收回该房屋或阿珍需提前退租,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100%支付违约金,阿强还应退还未租住期间的租金;如未提前30日通知对方,还需另行承担月租金100%的违约金。
当日,阿珍通过某平台向阿强转账14720元(三个月房租加押金)。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至2026年5月16日,阿珍称因个人原因计划6月26日退租,阿珍向阿强通过银行转账,并支付了一个月租金。6月24日,双方办理了案涉租赁房屋的退租手续,并签订《房屋交割清单》,但押金退还协商未果,阿珍将阿强诉至南开区法院,要求判令阿强返还押金3680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天津市住房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案涉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24年8月27日起至2026年8月26日,押金用于抵扣原告应交未交的租金、费用及原告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租赁期内原告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被告,并按月租金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人在某平台中的沟通,是双方对退租后续事宜的初步协商,阿强并未作出免除阿珍违约责任、全额退还押金的意思表示。且阿强于当日下午即向阿珍明确告知,因其自身违约,押金不予退还,双方未就押金退还事宜达成新的合意。
关于押金。本案中,阿珍系在租赁期限到期前二个月,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其行为已构成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情形,根据涉案合同关于“租赁期内若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押金”的约定,法院对阿珍关于退还押金368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依法成立的租赁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此提醒: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租客因自身原因提前退租,房东同意的,可认定双方合意解除租赁合同。
双方均同意解除协议时,房东未明示放弃租客违约责任的,不能以双方在合意解除时未约定租客的违约责任,而推定作为守约方的房东实际放弃了此前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应向作为违约方的租客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租客仍需按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常健)
(审核:欧云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