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正文

警惕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这些“猫腻”

2020年12月17日 10:06   来源:武汉晚报   

  武汉晚报讯(记者贾雪梅 通讯员刘辉 实习生陈晨)买房者在签完购房合同后不久,卖主发现他没有购房资格,拒绝卖房。原告将卖方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然而,这一看似原告有理的房屋买卖纠纷案,法官却认为“没那么简单”。12月14日,记者从蔡甸区法院获悉,蔡甸区法院依法判定该合同无效,并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9年3月19日,小李(化名)在某网站发布一套房屋出售信息。在中介公司牵线下,买家小王(化名)与其取得联系。期间,小李无法亲自到场,便在中介公司指导下,通过短信、微信方式授权委托人与小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该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98万元,签订合同当日需支付定金1万元,剩余房款可通过申请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同时,合同还约定可以指定他人购买该房。

  由于中介未现场审核购房人的资格,小李在合同签订后发现,买方签订合同时,已购两房,根据武汉市限购政策,不再具备贷款买房的资格,因此拒绝卖房。中介退定金给小王,而该房也在其他中介公司继续挂网销售。小王得知后,便以小李未按合同约定出售房屋为由,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将其告到蔡甸区法院。

  办案法官在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审查合同后却发现,这并非一起常规的房屋买卖纠纷案,购房者小王根本没有真实的购房意图。法官认为,该案件合同的条款制定和签订存在一定疏漏。首先,小王目前已经贷款购置两套房屋,无法再贷出合同约定的银行贷款数额。因此,小李不可能从小王那里获得余下款项。其次,小王与小李约定可以指定他人购买该房,已暴露出他想“先占房屋”,再另寻买主的“炒房”想法。由此可知小王并非真正购房,而是以小成本获得该争议房屋的再销售权利,从而取得大利益。

  最终,蔡甸区法院认定本案所签订的合同明显不符合正常合同双方房产交易行为的特征,原告王某“名为买房,实为炒房”,判定此合同无效。

  法官提醒市民,房屋的本源属性是居住。无论是售房者、购房者,还是房屋中介公司,都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此外,买卖房屋时一定要擦亮眼睛,谨防落入房屋买卖陷阱。


(责任编辑 :王璐瑶)

分享到:
35.1K

警惕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这些“猫腻”

2020-12-17 10:06 来源:武汉晚报
查看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