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健品附赠旅游 免费服务不能免责
当下,不少商家为刺激消费,推出“购保健品送免费旅游”的促销活动,以此吸引中老年消费者。许多老年人被免费出游福利吸引,盲目参与活动,却不知这类附赠服务暗藏安全与维权隐患。近日,本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取材审判实践中同类消费侵权纠纷推出普法作品,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商家敲响了法治警钟,明确了免费附赠服务不能免除商家安全保障义务。
在一家养生服务门店内,销售人员向老年消费者大力推销某保健品,并抛出诱人的促销福利:消费者购买两盒该保健品,即可获赠一次某旅游景点三天两晚免费旅游活动。一名老年消费者当即购买两份保健品,参加购物附赠的旅游行程。
然而此次免费之旅并不顺利。行程中,景区爬山路段陡峭、路况复杂,且现场无任何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提醒、巡查看护。这位老年消费者在登山途中不慎摔倒在地,造成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老年消费者向门店销售人员索赔,要求对方承担本次摔伤产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对此,销售人员拒不担责,辩称旅游是购买保健品的附赠福利,并未收取消费者任何旅游费用,属于无偿赠送服务,因此无须对消费者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老年消费者据理力争,指出商家附赠的旅游活动,是保健品销售捆绑的经营性服务,属于整体消费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非单纯公益馈赠。陪同家属也表示,该旅游行程强度较大,不符合老年人身体适配需求,且事故发生后,商家未第一时间开展救助,明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经营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提醒,商家“买货送旅游”的促销模式中,免费旅游是促成消费交易的核心诱因,属于经营性配套服务,免费绝不等于免责。商家不得以赠送福利为由,规避安全管护、风险告知、应急救助等法定义务。
(审核:欧云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