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蹭车”出事故 该谁负责?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频发 提醒大家安全返程
好友“蹭车”出事故 该谁负责?
春节假期已经结束,出行人陆续返乡、返岗,人们的出行需求持续增加,车流、人流、物流川流不息。近日,本市三中院以审理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例,对道路交通安全加以提醒,提醒大家文明驾驶,安全返程。
租车自驾 车主无过错不担责
王华向小明租借一辆小型汽车用于节假日出行,自驾前往景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王华应妥善使用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王华驾驶该车时与张三驾驶车辆相撞,造成两辆机动车损坏。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王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三无责任。张三起诉车主小明和驾驶员王华及租赁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共同赔偿其车辆损失。小明亦起诉王华,要求其赔偿租赁车辆修理期间的租金损失。
法院经审查认为,小明在出租车辆过程中对于事故发生并无过错,故对于张三主张小明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张三主张的损失费用,经法院认定后,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王华赔偿。小明和王华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小明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王华交付租赁车辆,王华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小明主张车辆维修期间为50天,王华抗辩维修期间过长,考虑汽车损坏的实际情况和维修等待时间,法院酌情确定案涉车辆维修时间以30天为宜,判令王华按照合同约定的日租金标准向小明支付车辆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
好意同乘 减轻赔偿责任
红姐搭乘朋友小丽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出行,车辆沿高速路行驶至匝道时,车前部与中心隔离设施发生碰触,造成红姐受伤、车辆损坏以及中心隔离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丽负事故全部责任,搭乘人红姐无责任。事后,红姐诉至法院,请求小丽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红姐无偿搭乘小丽车辆,构成好意同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院考虑案涉事故发生经过等因素,综合认定小丽造成红姐受伤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减轻小丽赔偿责任。对于赔偿比例,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时,是根据事故各方的行为、过错,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等因素作出比较后得出的结论,而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大小与驾驶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并不等同,所以法院综合本案情况,最终判决酌定减轻小丽20%的损害赔偿责任。
常健 李超
(审核:欧云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