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网曝的聊天信息中含有特定肖像内容的,可能侵害他人肖像权。
如果放上网的聊天内容中包含当事人的裸体照片、健康状况、身份证信息、家庭住址等私密信息,可能构成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害。
如果曝光的聊天信息内容本身或者发布时所附的文字含有对他人名誉的侮辱、诽谤内容,这都有可能侵害名誉权。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刘梦薇
互联网时代,越来越多网友将与他人私下的聊天信息放上网,有的为了检举揭发对方的恶行,有的为了打击报复对方,给自己讨个公道,有的却是纯属抱着炫耀显摆的心态……虽然各自出发点不尽相同,但都将网络当成了曝光台、审判台。
但是,问题来了,在微信、微博、QQ等网络平台随意曝光与他人的私下聊天信息,会不会有触犯法律的风险?如果要将私下聊天内容放上网,应该注意哪些问题,避免踩到“法律红线”?
记者了解到,广州互联网法院近年来审结了多宗因为在网上曝光他人信息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网络爆料,也要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受访法官指出,如果曝光的聊天内容涉及他人的个人隐私,或者是聊天内容含有对他人名誉的侮辱、诽谤内容,当心被追究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
案例一:
转发聊天记录含他人身份信息 男子被判侵权
“他在微信上给别人发我的借条还有身份证,严重影响我的工作生活!”林翔(化名)以名誉权和隐私权遭侵犯为由,将发送人张伟(化名)告上了法院。林翔请求法院判令张伟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将道歉信公开发表于微信朋友圈不少于30天,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
“我发的信息都是真实的,凭什么要我承担侵权责任?”面对控诉,张伟觉得很冤枉。
法院会如何定断?经查明,原来林翔和张伟分别是某公司的股东、总经理,张伟在和别人微信聊天过程中,获知林翔欠钱未还,对方还给他发送了追债视频以及借据图片等信息,张伟又将这些视频和借据等微信聊天信息转发他人。张伟声称,之所以在微信上转发涉及林翔的视频及借据给他人,“这完全是为了维护公司声誉和协助债权人追讨欠款。”
张伟的做法是否构成侵权?法院指出,自然人享有名誉权、隐私权。本案中,林翔虽与他人因借贷产生纠纷,但张伟并非借贷一方当事人,其获知的相关信息均来自他人的单方陈述,且没有证据显示录制涉案视频经过林翔本人同意。在此情形下,张伟未经林翔同意,向他人转发含有林翔身份证的照片,以及可以识别林翔身份的借据及相关视频,泄露了林翔的财务情况、信用等信息,为此构成对林翔隐私权的侵害。
那么,张伟要承担哪些民事法律责任?法院指出,张伟将借据图片、追债视频发送给特定受众,但并没有发表在微信朋友圈或其他互联网平台,而且相关信息也没有被他人传播,为此,林翔要求张伟在微信朋友圈发表道歉声明的诉求,与涉案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不相当,法院对此不予支持。至于精神损害赔偿,鉴于林翔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张伟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为此不予支持。
为此,法院判决张伟向林翔出具书面手写的致歉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确认。
案例二:
微信群曝业主投诉信息 物业被判道歉并赔偿
2020年6月9日下午,一小区业主玲玲(化名)来到物业办公室,投诉物业违规在架空层安装充电桩事宜。然而,玲玲没想到的是,就在投诉的次日上午,物业公司经理李伟(化名)竟然在物业微信群发布一则通告,将她的楼层号及姓名公布,说她强烈要求物业将架空层电单车充电桩断电拆除,还说她提出在架空层使用充电及摆放垃圾桶是因为侵占了她的利益,此外还附上了玲玲在物业办公室投诉的监控视频截图。
“这些信息都是普通人无法获取的内容!物业原本有义务对这些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玲玲控诉,物业公司还有李伟的行为侵害了她的隐私,也给她造成了名誉损失和身心伤害。为此,她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李伟在物业微信群向她赔礼道歉,并各自赔偿她2000元精神损失费。
对于玲玲的指控,物业公司以及李伟都辩称没有侵犯玲玲隐私权和人格权,李伟当时在微信群发相关信息,是为了对小区充电桩安装涉及的问题进行回复,而且文字表述中没有对玲玲人格进行侮辱的内容。
究竟物业公司及其经理是否构成侵权?法院指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就其物业服务范围内的相关事宜,向业主披露业主间的不同意见,并征询其他业主意见,这属于合理的服务行为。但是,物业公司在提供某些物业服务时,例如,处理涉案投诉事宜时,必然会涉及相应投诉人的隐私,物业公司不能在履行服务时,牺牲或者侵害投诉者的隐私。
然而,物业公司未经玲玲同意,向其他业主公开玲玲投诉人身份,又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公开玲玲投诉人身份的必要性,故法院认定物业公司侵害玲玲的隐私权。
此外, 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本案侵权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至于物业公司该承担何种侵权责任,法院指出,因物业公司有侵害玲玲隐私权的行为,为此应在物业微信群向玲玲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针对玲玲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指出,结合纠纷经过和当事人过错程度,酌定物业公司应赔偿玲玲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官释疑:
网曝哪些聊天信息内容会构成侵权?
将与他人的私下聊天信息放上网,有没有触犯法律的风险?究竟网曝哪些聊天信息内容会构成侵权?如果一旦网曝聊天记录被认定侵权,又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对此,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多位法官给出了专业解答。
焦点一:网曝与他人私下聊天信息,有没有触犯法律风险?
受访法官介绍,未经他人同意,将与他人私下聊天信息内容放上网,可能会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常见的侵权类型为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或者个人信息权益,根据聊天信息内容的不同,还可能侵害他人的其他人格权。例如,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网曝的聊天信息中含有特定肖像内容的,则可能侵害他人肖像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如果公布聊天信息导致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的,则可能侵害他人名誉权。
焦点二:网曝哪些聊天信息会构成侵犯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一般情况下,私人之间的聊天中往往有当事人不愿为公众知晓的内容,如果将此类内容放上网,很可能构成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害。比方说,如果聊天内容中包含当事人的裸体照片、健康状况、身份证信息、家庭住址等私密信息,则可能构成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害。
焦点三:网曝哪些聊天信息会构成侵犯名誉权?
如果曝光的聊天信息内容本身或者发布时所附的文字含有对他人名誉的侮辱、诽谤内容,这都有可能侵害名誉权。
例如,A与B在聊天中捏造关于C的不实言论,B又把和A的这些聊天内容通过互联网发布,这种行为可能侵害C的名誉权。
同样,在名誉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如果造成损害,受害人还可以同时依据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中,财产损害赔偿金额按照受害人实际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的侵权获利确定。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的自然人还有权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维权提醒:
及时保存证据 起诉莫超3年诉讼时效
如果别人将和自己的微信聊天记录,抑或是私下场合拍的视频未经允许就放上网,对自己造成影响了,要怎么取证、维权?
受访法官指出,作为受害人,一定要有维权意识,及时保存证据。“一方面要固定侵权人在网上发布的侵权信息,另一方面要保存被发布的微信对话、视频等的原件,以备核对。”至于取证存证方式,可以通过司法区块链、公证机关、时间戳等方式进行。
在固定证据后,在能够明确侵权人的情况下,可以与侵权人协商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等;如果协商不成或者不能明确侵权人,可以向互联网平台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并附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如果上述做法仍未能维护自身权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选择向法院起诉,注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该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不过,请求停止侵害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权利人应当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提起民事诉讼,但是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则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