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提供信用卡、“花呗”套现或者增加电商平台积分等为诱饵,招募并安排大量人员与线上、线下商家虚假交易,并为店铺伪造虚拟销量。2018年10月起,陈某等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并通过多种方式获利。经审计,仅陈某一人涉非法经营数额高达14亿余元,且遍及各大电商及旅游App。
记者今天从静安区检察院获悉,该院已以非法经营罪对这一犯罪团伙成员陈某、潘某等9人提起公诉。
“刷手小组”分工明确
“入群兼职”不乏白领
为吸引客流、比拼平台检索排名,部分商家依靠刷单团伙刷销量、刷好评,来提升商品在电商平台的关注度、扩大销量。看准这一“商机”,2019年,陈某和潘某整合手中资源开始合作,共同从事刷单业务。
运营之初,该团伙把目标集中在大型电商平台的新零售业务,因为电商平台在新零售业务推广期间,会给予销量好的商户一定的优惠。不少店铺为了完成电商平台制定的销量任务、降低平台交易抽成,恶意刷高销售量,由此产生了相当旺盛的刷单需求。
对此,由潘某等人负责出面联系平台商户、拓展刷单业务,陈某管理和运营刷手团队完成刷单任务。当潘某得到商户“订单”后,把店铺的需求和刷单数、刷单金额通过相关联络人发给刷手团伙管理人陈某,再由陈某联络手下的“刷手小组”,由各“刷手小组”负责人作业务分发,最终由末端的刷手根据需求到指定的网上店铺支付钱款。
商家收到钱款后,会将钱款直接转给陈某或其指定的账户,最后流向“刷手小组”负责人各自控制的刷手。同时,商家支付的“佣金”也会按照比例分成。为笼络更多刷手,除了给予每单5元至20元不等的“利润”之外,在各个平台的积分也归刷手所有,这些积分在大型电商平台购物时,可以作价格抵扣。
值得一提的是,不少刷手有着正当工作,有些甚至是写字楼里的白领,他们在刷单过程中并未收取“好处费”,之所以加入刷单微信群成为“兼职刷手”,为的是信用卡的年费减免和积分兑换奖励。
上赚商家下赚刷手
刷单套现双向牟利
然而,在梳理涉案资金时发现,犯罪团伙末端有大量刷手不仅没有收取“佣金”,甚至还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这些刷手为什么要做这种得不偿失的事情呢?
其实,这些支付费用的刷手也是犯罪团伙的“客户”。2019年起,团伙在帮商家刷单的同时,还开展了“信用卡套现”业务。在刷单团伙建立的群内,陈某等人公布了刷单套现的规则,刷单套现的资金回款时间是7天左右,如果急需信用卡套现周转的,还有“3天回款”“当天回款”两个“套餐”可供选择,不过选择加急的就必须支付额外手续费。
在犯罪团伙设计的黑色产业链中,商家和刷手均具有双重身份,前者既是“刷单”受益者,又是犯罪嫌疑人实施套现行为的平台提供者;后者既是刷手,又是套现获取现金流的受益者。商家的利益驱动点在于提升销量、获取好评、网络引流,以及后续在入驻平台续约时获取优惠合约条件等;刷手的利益驱动点在于获取现金流、获取网络平台积分等。而犯罪团伙寄生其中“左右逢源”,上赚商家、下赚刷手,不断汲取商户和刷手养分,野蛮生长。
随着套现需求量不断增加,犯罪团伙在建立的微信群内还增设了信用卡直接套现的“新业务”。刷手如果有套现需求,不再需要完成“刷单任务”,直接扫描群内二维码,就可以向指定商户付款。刷单团队“管理人员”会扣除相应手续费和“好处费”后,将剩余钱款转账到刷手指定账户。
注册操纵“空头”店铺
大盘鸡“吃”掉4.6万元
涉案人员到案后,经核查,潘某对接的各网络商户刷单金额为1.8亿元,而负责刷手团伙的陈某涉案金额超过14亿余元。1.8亿元的“订单”,却有14亿余元刷单量,中间绝大部分的虚假交易是在哪里完成的呢?
根据陈某等人交代,他们开展的信用卡直接套现“新业务”依托的商户并不是电商平台商户的真实“客户”,而是犯罪团伙自己在网络支付平台注册的线下商铺。该犯罪团伙的张某、宋某、曹某3人先负责收集线下店铺的商户信息,然后通过在线支付平台注册成为商户,拿到商户的付款二维码后再提供给团伙负责人,供群内刷手扫码套现。依托这些“空头”店铺,犯罪团伙实现大量套现,并以此疯狂牟利。
据悉,这伙人注册的线下商铺包括网吧、餐饮店等。其中有家专门用于信用卡套现的大盘鸡餐饮店,还出现了一顿大盘鸡“吃”掉46387元的“盛况”,令人哭笑不得。
值得关注的是,张某本身的工作就是线上支付平台推广和线下商户注册。在张某的纵容下,犯罪团伙注册了大量没有实际经营的纯套现商户。不仅如此,张某还根据犯罪团伙的需求,故意调低了上述在线交易的平台收款服务费率。
此外,张某等人还在犯罪团伙实施信用卡套现时,实时监控支付状态,当钱款出现扫码之后没有立刻到账的情况时,会通知团伙停止扫码,并迅速转移这些账户中的钱款。
线上支付平台本身对商户有相应的监管举措,但是存在一定漏洞。尽管犯罪团伙使用的某些商户的收款情况明显异常,如某数码手机店、某农场、某网吧每个月的收款流水高达千万元,但在张某的掩饰之下,支付平台并未监控到账号异常,致使账号长期被用于套现。
本报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顾家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