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遗嘱与继承人,财产如何归属?
据媒体报道,日前,北京的张女士因病离世,留下100余万元财产和一套房产。由于张女士未婚未育,其财产无法定继承人,她的多位亲戚诉至法庭要求分割遗产,最终,法院判定100余万元由亲戚共同继承,房产收归国有。
这起案件反映出当前社会出现的“无主遗产”问题,这一判决结果也引发了公众广泛关注与讨论。针对生前未订立遗嘱且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去世后遗产应如何处置?旁系亲属能否继承?近日,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百万遗产面临归属难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继承有两类,法定继承与遗产继承。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按照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该案中的张女士生前未婚未育,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均已去世,其生前也并未设立遗嘱,张女士100余万元财产和房产的归属成了难题。张女士的几位旁系亲属均要求分割其全部遗产,他们都认为自己尽到了对张女士的扶养义务。
“非法定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的核心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鑫鹏介绍,民法典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遗产。
张鑫鹏表示,从具体的实践来看,扶养义务的认定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非法定继承人长期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维持生活,其生存依赖于被继承人的经济或生活支持;另一种是非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这种扶养非法定强制义务,而是基于亲情、道德的自愿行为,具体包括提供经济资助、日常生活照料、精神陪伴慰藉等。
据张女士案件的主审法官介绍,他们通过走访张女士生前居住的社区居委会,了解到张女士生前属于独居状态,生活基本能够自理,未与任何亲属共同生活。亲属中仅有一位出租车司机定期接送其就医,并在张女士病历“紧急联系人”栏签字。此外,社区工作人员也承担了部分的生活帮扶。
根据各位亲戚对张女士生前的扶养情况,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留下的100余万元现金,由亲戚共同继承,对张女士帮扶较多的那位出租车司机继承20%份额,其余亲属分别继承10%。房产则收归国家所有,由地方民政局管理。
非法定继承人对于继承财产的分配有何依据?
“在目前的司法实务中,扶养义务的界定尚未形成统一、量化的标准。”张鑫鹏表示,根据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如果扶养人向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生活起居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可认定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量经济供养的实际金额、生活照料的具体内容、扶养行为的持续时间、被继承人对扶养的依赖程度等多重因素,结合遗产规模与分配公平原则作出裁量。
房产为何收归国有?
该案件最令人关注的是,张女士的房产并未由亲戚继承,而是收归国家所有。不少人发出疑问,为何张女士的房产,其旁系亲属无法继承?
张鑫鹏表示:“张女士的亲戚能共同分得100余万元财产但未分得房产,本质是其扶养行为部分成立但未达全部继承标准。”
张鑫鹏进一步解释道,法院结合亲属的经济支持、生活照料等实际扶养事实,判定部分财产由亲属分得,体现了对自愿扶养行为的肯定;但由于他们扶养行为的强度、持续性等尚未达到继承全部遗产的程度,且无其他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以房产最终适用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规则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若被继承人生前为集体组织成员,则归所在集体所有。因此,法院判定张女士留下的房产遗产归国家所有,由地方民政部门管理。
此种情况并非少数。上海一位独居老人葛老伯在家中猝死,留下上百万元的财产和一套房产。在葛老伯没有法定继承人、没有遗嘱,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结合堂弟夫妇对葛老伯的扶养时间、扶养程度等在案事实,法院最后判定,两人分得当时葛老伯所有存款和保险金共130万元,葛老伯的房产也收归国家所有。
“这并非优先选择,而是在无合法继承人的情况下的最终处置方式。”张鑫鹏认为,这种处置方式既保障了私有财产的合法流转,又通过公益用途实现了社会价值,符合民法典维护公序良俗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宗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住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制度为遗产的清点、保管、分配等提供了法律框架。”张鑫鹏表示,但在实际过程中,遗产管理人制度还存在操作规则不够细化、跨部门协作存在壁垒、基层执行力量薄弱等问题。
为更好地完善遗产管理制度,张鑫鹏建议:一是出台更详细的全国性操作指引,明确管理人的权责和履职流程,让实务操作有章可循;二是要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打通民政、法院、产权登记机构的数据壁垒,实现遗产信息共享与联动处置;三是鼓励专业化管理,引导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提升管理专业化水平。
早订遗嘱 不留遗憾
多起案件说明,提前规划遗产分配也是面临的现实性问题。
《中华遗嘱库白皮书(2024年)》显示,订立遗嘱人群年龄段集中在60~70岁之间,由2021年的48.05%逐步增长至2024年的52.90%,该年龄段人群是订立遗嘱的“主力军”。2024年71~80岁立遗嘱人占比 25.82%。相比而言,中青年群体立遗嘱人较少,30岁以下立遗嘱人仅占比1.73%。
“订立遗嘱的核心价值在于以法律形式固定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从根源上化解遗产纠纷。”张鑫鹏表示,对家庭而言,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能明确财产分配方案,避免子女或亲属因遗产归属产生矛盾,维护家庭关系和谐;对个人而言,遗嘱可确保遗产按意愿处置,无论是照顾无血缘关系的亲友、资助公益事业,还是为特殊继承人(如未成年人、残疾人)预留保障,都能获得法律强力保障。
张鑫鹏提醒,在订立遗嘱时需要注意形式的合法性,不同遗嘱形式有严格要求。比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而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注重遗嘱内容的清晰性。需要明确房产具体地址、银行存款账号等财产范围,姓名、身份证号等继承人信息及分配比例,避免模糊表述引发争议。
“遗嘱要保留必要份额。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如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的老人,保留适当遗产,否则可能导致未保留部分的遗嘱内容无效。”张鑫鹏说。
此外,张鑫鹏还建议立遗嘱后定期检视,若财产状况、继承人情况发生变化,及时通过重新订立或公证变更的方式更新遗嘱内容。
(审核:欧云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