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早有“保单”,算二手车吗?
市民朱女士在提车一年后发现,自己的新车早在出售前就有过投保记录。这会不会是辆二手车?她愤而起诉销售公司索赔37万元。日前,江北新区法院审理查明:车辆虽有保单但仍是新车,销售公司不构成欺诈,但因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也要担责。那么,汽车销售中常见的“仓储投保”行规真的合规吗?来看法官怎么说。
提车一年,发现早有“保险史”
2024年2月,朱女士在南京某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某益公司”)购入一辆轿车,总价17.68万元。从付款、提车到办理车辆登记,一切流程顺利,直到今年年初,朱女士偶然发现自己的车早有“保险史”。
资料显示,2023年10月,也就是该车出售前4个月,某益公司员工郭某为车辆投保过交强险。
“车辆既然有过投保记录,就不算真正的新车。”朱女士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涉嫌消费欺诈。她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退还购车款并加倍赔偿、赔偿购置税及利息等,合计37万元。
对此,某益公司的解释是:原计划将新车存放在附近停车场,投保是为了方便车辆仓储运输;而且,以员工名义批量投保是行业内常规操作。
仅投保未登记的车辆仍属新车
新车有“保单”,究竟算不算二手车?法院认为,投保记录不影响车辆性能,但属于影响购车决策的重要信息。
此案审理主要有三个争议焦点:是否侵害知情权、是否构成欺诈、是否应该赔偿。
记者了解到,朱女士提车时签署的《交车执行表》其实就包含了“保险电子保单”,办理交强险变更时,朱女士配合提供了手机验证码,保险公司也向其发送了变更短信。这可以视作4S店无隐瞒故意。
在欺诈认定上,法院给出了否定答案。经查,该车辆2023年9月出厂,当月直接从广州运抵南京,朱女士用车近一年行驶1.4万公里,仅中控异响无其他问题。在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转移登记摘要信息栏也为空白,仅投保未登记即法律上仍属新车。
但由于4S店未以直接、明确的方式告知投保原因、变更细节等关键信息,法院最终认定其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需要担责,判决赔偿朱女士1.3万元,驳回其他诉求。据法官介绍,这笔赔偿主要考量交强险与商业险期间存在两个月差异,增加了用车风险。
“这类案件涉及的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消费者心理认知和法律定义上存在落差,商家应该主动告知。”法官案后表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是维护公平交易的关键,尤其涉及是否为新车、有无使用记录、关键部件状况、投保维修史等可能影响购车决策的信息,商家需直接明确告知。另外,法官强调,即便为运输、仓储投保是行业惯例,也不能替代法定告知义务。
□金陵晚报/紫金山新闻记者 马忆玲
(审核:欧云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