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息”“低息”无痛变美? 法官揭开“美容贷”陷阱
近年来,美容行业“美容贷”乱象呈高发态势。一些消费者怀揣变美的愿望走进医美机构,却在销售人员的诱导下,稀里糊涂地陷入高利贷泥沼。这些“美容贷”的受害者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一庭法官耿瑗表示,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并办理高利贷,而且合同中有约定解除条件的,在符合约定情形时,消费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贷款机构通过隐瞒关键信息,比如实际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或者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签订合同,构成民法典规定的欺诈情形,消费者可主张撤销合同。”耿瑗提醒消费者,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来行使撤销权,不能单方面直接解除合同。同时,撤销权受除斥期间限制,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合同撤销后自始无效。
即使合同有效,如果放贷人并非金融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此外,如果涉及职业放贷人放贷的,贷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耿瑗说。
何为职业放贷人?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及,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2024年年底,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美容贷”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学生杜某长期受青春痘困扰,听说一家美容会所祛痘护理效果显著,于是前去咨询。店员为她进行免费皮肤检测,告知她皮肤问题严重,推荐一款价值14780元的祛痘套装,并声称当天购买能赠送价值相当的配套护理服务。见杜某有些犹豫,店员介绍了一款免息贷款,称线上办理方便,还能分期免息还款,很适合她。
最终,杜某与美容会所签订了祛痘协议书,在店员指导下办理线上分期贷款支付。协议书上注明原价18780元,优惠后14780元,差价为贴息部分。
然而,在接受几次服务后,杜某的皮肤状态不仅没有好转,反而出现不适。她偶然发现自己的合同价格比其他客户高,而且办理的贷款手续费年化利率高达23%左右。杜某认为自己遭受了欺诈,于是将美容会所诉至吴中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14780元。
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与美容会所存在生活美容服务合同关系,争议焦点在于美容会所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该会所明知杜某为学生无还款能力,仍以免息说法诱导消费,单方面定价并将4000元解释为贴息,限制了杜某对商品价格的协商权和支付方式的选择权,使其对交易真实成本产生误解。且会所明知其与贷款公司合作规定在校学生不能作为网络贷款主体,却未如实告知杜某,侵犯其知情权。
法院审理认为,美容会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致使杜某对合同签订后果产生错误认识,构成欺诈。由此,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祛痘协议书,并由美容会所向杜某返还所收费用。
耿瑗法官表示,如果办理“美容贷”的机构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出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应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21年9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停止播出“美容贷”及类似广告的通知》中规定,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机构、平台一律停止播出“美容贷”及类似广告。
耿瑗法官说,美容机构作为向消费者提供美容服务的机构,应全面、真实告知消费者合作贷款机构的相关信息,包括利率、还款方式、风险等,确保消费者在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选择贷款。不得通过虚假宣传、隐瞒真相等手段诱导消费者办理贷款,不得与非法金融机构合作。如果美容机构未规范自身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或者侵权责任。
刘胤衡 黄冲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5年02月25日 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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